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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樓往下扔電動車?雖無嚴重后果,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從20樓往下扔電動車?雖無嚴重后果,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今日說法 發(fā)布時間: 2019-12-12 瀏覽:8785 次

2019年5月25日9時許,河南濟源,被告人衛(wèi)某某到其前妻住所滋事,因其前妻拒絕開門,被告人衛(wèi)某某遂將其前妻停放在消防連廊上的電動自行車從20樓摔下,致電動車毀損,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衛(wèi)某某將電動自行車從居民樓20樓摔下,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被告人衛(wèi)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社區(qū)調查情況,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chǎn)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引發(fā)社會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現(xiàn)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堅決遏制此類行為發(fā)生。此案就是典型的高空拋物案,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意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以案釋法,對于防范此類事件發(fā)生,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兑庖姟访鞔_,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jīng)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