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學術
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法理闡釋及實現路徑

刑事訴訟中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法理闡釋及實現路徑

來源:民主與法制 發(fā)布時間: 2025-10-07 瀏覽:164 次

客觀公正是一種重要的價值理念和行為準則,其核心內涵要求法律工作者在處理法律事務時遵循客觀事實和公平原則,不受個人情感、利益和偏見的影響。2019年4月修訂的檢察官法首次規(guī)定,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刑事訴訟中,客觀公正立場的產生基于檢察官職責與職能特殊性,有體系化的法理與實踐基礎。本文在既有研究與可公開觀測的實踐基礎上,立足“客觀公正立場”基本內涵的學理闡釋,結合甘肅檢察機關實踐經驗,提出以構建證據開示、非法證據排除、撤回起訴、強化程序性保障為主要架構的節(jié)點化、清單化與可問責化為導向的實施路徑,確保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中立立場得到落實,力求將價值命題轉化為可執(zhí)行的制度義務。

基本內涵:從價值宣示到制度義務

客觀公正屬于價值評價層面,但從實質意義上考量,并非僅停留于抽象層面,而是一項能夠被檢視與評議的制度性義務。具有“價值”與“義務”兩個面向,亦即“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具體可概括為“程序性真實-權利保障-理性中立”的三元結構:三者彼此支撐并形成張力平衡,旨在通過個案處理促成更可被社會接受的事實判斷與正當裁判。

近年來,甘肅檢察機關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目標指引,將“客觀公正立場”作為高質效辦案的重要基礎性支撐。通過踐行“三個善于”“三個管理”辦案模式,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細化案前把關、過程管理和案后監(jiān)督措施,逐步形成以證據合法性審查、公開聽證及撤回起訴、不起訴等制度為支點的程序性安排,將“客觀公正立場”從抽象的價值評價轉化為可檢驗的具象制度義務。相較于側重實體結論的傳統(tǒng)路徑,上述安排堅持“實體-程序-監(jiān)督”和“入口-出口-保障”三向同步,更便于觀察和檢驗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具體運行。既能依法追訴犯罪,也能在證據不足或取證存疑時提供與之相應的程序性救濟。就運行結構而言,證據開示與非法證據排除構成了起訴前的入口端約束;撤回起訴、不起訴與變更起訴發(fā)揮出口端調節(jié)功能;雙向審判監(jiān)督與抗訴糾錯則在保障方面提供外部支撐。這一運行結構有效減緩了以往偵查依賴、結果取向考核模式的影響。

一是以“程序性真實”支撐事實認定。程序性真實指經正當程序生成且具有可反駁、可核查屬性的證據結構。程序真實對事實認定的支撐體現于檢察官“前置審查-持續(xù)核驗-出庭質證”鏈式職責履行,即在偵訴銜接處設置面向合法性與完整性的證據過濾機制;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遞階化的證明審查,圍繞核心事實形成可復核的理由;在法庭審理中通過舉證與交叉詢問,使上游程序對下游裁判的支撐路徑更為明晰。此種“程序先行、實體繼進”的處理次序,有助于降低經驗判斷或推定邏輯對事實認定的干擾,從而提升結論的可接受性與可解釋性。

二是以“權利保障”界定追訴邊界。權利保障是國家追訴正當性的內在前提。圍繞權利告知、律師會見閱卷、認罪認罰案件律師在場、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與公開聽證等節(jié)點,須配套明確的執(zhí)行路徑與有效的程序救濟。在此意義上,權利保障的法律效果不應止于形式合規(guī),還應在證據證明力評估及起訴決策中得到實質性體現,使權利從宣示性規(guī)則過渡為可操作的裁判性約束。

三是以“理性中立”矯正角色偏移?!袄硇灾辛ⅰ迸c“客觀公正”意義相近但內核有別。檢察官的角色既不等同于單向度的控訴立場,亦不同于價值懸置的旁觀。其核心在于“可說明-可復核-可糾偏”的專業(yè)判斷結構,即當證據難以達到起訴所需證明標準時,依法作出撤回起訴或不起訴的處理;當新證據出現或評價基準發(fā)生影響結論的變化時,適時變更起訴;當裁判結論存在程序或實體方面的可疑之處時,依法提起抗訴或提出再審檢察建議。通過自我糾偏與雙向監(jiān)督,將積極追訴與必要克制納入同一專業(yè)框架之中,從而增強客觀公正義務的可持續(xù)性與制度穩(wěn)定性。

法理基礎:將一般理論內化為可運行的規(guī)范結構

在既有理論中,學界對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價值評價存在多種界分。為避免概念堆疊,本文在吸收通行觀點的基礎上,將相關論述整合為三個方面:人民立場與公益代表、實體正義、正當程序。

人民立場與公益代表的基準。理論上認為,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正當性以人民立場為根基,其功能取向體現為對公共利益的有序維護。由于公共利益并非任意指稱的抽象集合,而需要通過程序公開、理性說理與司法可審查等機制予以具體化。在此意義上,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在運行意義上具有雙重規(guī)范性:其一,國家追訴應當在正當程序外部約束之下進行,確保證據來源可追溯、處理規(guī)則可核查、說理路徑可復核;其二,對不當追訴開展自我糾偏,并非對公益之讓渡,而是公共利益理性表達的應有之義。因為其有助于節(jié)約制度成本、修復社會信任并提升司法產出的可接受度。

實體正義的可證成路徑。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要求堅守“懲罰有據、無辜不受追訴”的實體正義底線。為實現該目標,檢察官需要在“客觀、公正”兩條軸線上協(xié)同發(fā)力:客觀性要求通過合法性審查與證明力評估搭建“證據支架”,使裁判建立在可核查的事實基礎之上;公正性要求以比例原則和個別化處理對接修復性司法,在譴責與矯治之間尋求可以被社會理解的均衡,使法律后果與社會危險性、主觀惡性及矯正可能性保持基本相稱。

正當程序的可執(zhí)行性與內在價值統(tǒng)一。正當程序是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前提,既服務于生成可靠的事實判斷,也體現對人格尊嚴與程序性平等的尊重,其核心在于可執(zhí)行性。為將程序價值轉化為可執(zhí)行規(guī)則,需將抽象原則細化為節(jié)點化、清單化、可追溯的責任配置。例如,細化證據開示的范圍與時點、偵查取證的說明義務、公開聽證的適用標準以及程序違法對證據的影響,并與記錄和審查機制相配套;當程序節(jié)點的法定義務未被滿足時,應設置證據排除、證明力折減、起訴資格限制等不利后果,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則-違背-后果”鏈條。

實現路徑:以關鍵節(jié)點串聯(lián)“程序-實體-監(jiān)督”閉環(huán)

實踐中,檢察官會面臨認知偏差、角色沖突、體制機制等障礙。“破局”的關鍵,在于檢察官對刑事訴訟案件關鍵節(jié)點制度功能、運行機理及其協(xié)同關系的精準把握。

證據開示與非法證據排除:案件入口的規(guī)范化與前置化。案件入口的核心在于將“程序性真實”前置,影響起訴決策。其一,確立以合法性審查為先的證據過濾機制。對同步錄音錄像的完整性、訊問時段與連續(xù)性、關鍵取證環(huán)節(jié)的形成過程等進行可核查說明,據此形成可復核的記錄鏈條。其二,健全“可反駁-可核驗”的開示-質證通道。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將證據目錄、形成路徑及可質證性在合理范圍內及時披露,確??剞q雙方能在事實基礎上“對等進入”庭審。其三,細化程序違法證據后果。對無法證明合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宜作為起訴依據;對瑕疵可補正的情形,應限定于“輕度缺陷-可補正”的范圍,避免以事后補正替代正當取得。通過入口環(huán)節(jié)在程序上趨于剛性且可回溯,在實體上更易形成“較高質量證據-較高可信判斷”的因果鏈條。

撤回起訴、不起訴與變更起訴:案件出口閥門的常態(tài)化與說理化?!翱陀^公正”在案件出口的任務在于借助“中立評價”矯正“有罪預設”的慣性。其一,應當明確從追訴到不訴的典型觸發(fā)事由。當證據證明力不足、出現實質性矛盾,或新證據足以改變法律評價時,可以優(yōu)先考慮撤回起訴或作出不起訴。其二,可以引入“三重審查”作為內部決策分析工具:以類案檢索獲得可比基準,以社會危害性評估檢視比例性與必要性,以修復性安排兼顧被害人保護與秩序重建。其三,完善說理表達制度。將撤回起訴或不起訴與變更起訴的理由結構化呈現,區(qū)分事實、程序與規(guī)范三個維度展開說明??傮w而言,案件出口閥門的常態(tài)化與說理化,有助于抑制案件“只進不出”的路徑依賴,使謹慎起訴成為常態(tài)。

雙向審判監(jiān)督與抗訴糾錯:保障方面的對稱性與技術性。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強調“說理一致”。一方面,對因證據不當而導致的定罪結論,可經抗訴或再審建議予以矯正;另一方面,對審查不嚴而導致的寬縱性無罪,同樣應依法監(jiān)督糾偏。可在三方面推動聯(lián)動:第一,監(jiān)督選案標準化與前置化,將證據合法性與說理強度納入篩選規(guī)則或清單;第二,監(jiān)督意見結構化與對等化,圍繞事實、程序與法律適用分別論證,確保意見具備“可復核的技術性”;第三,監(jiān)督后的反饋閉環(huán),將抗訴或再審結果有序嵌入偵訴銜接、證據開示與內部考評。

運行中的共性張力:制度實踐的約束。在以程序性真實支撐實體判斷的框架下,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在運行層面呈現多源并發(fā)的特點:其一,偵查階段材料的事實優(yōu)勢疊加“有罪預設”的慣性,抬升了證據開示與合法性審查的成本,易引發(fā)“先下結論、后校程序”的傾向;其二,以往注重結果性考核的導向,壓縮了撤回起訴或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空間,弱化了“從追訴到不訴”的閥門功能;其三,公開聽證的適用范圍與規(guī)范度在不同案件類型間存在差異,弱勢群體案件的程序救濟相對不足;其四,辯護權在告知、閱卷與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等環(huán)節(jié)的保障剛性仍需提升,程序瑕疵對證據證明力與起訴資格的影響邊界不夠明晰。從整體看,上述因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共同作用于證據過濾、起訴決策與審判監(jiān)督等程序節(jié)點,形成一張“入口-出口-保障方面”彼此牽連的約束網絡。

制度化完善:從機制拼合到可問責的閉環(huán)。為提升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的體系韌性,可在既有框架內作出以下優(yōu)化:第一,推進證據開示的“節(jié)點化、清單化、留痕化”,由檢察機關就關鍵取證環(huán)節(jié)作出可核查說明;對不能說明合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作為起訴依據;第二,在起訴決策方面,細化撤回起訴、不起訴與變更起訴的適用事由、效力與說理模板,合理明確撤回起訴與不起訴在解除強制措施、信用修復上的對應規(guī)則,使“從追訴到不訴”的案件閥門更具可預期性;第三,在權利保障方面,對未依法落實法律援助、保障閱卷與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等情形設置相稱的程序性不利后果,并以“節(jié)點違背-證據后果-程序救濟”的鏈條式規(guī)則予以明確;第四,在程序透明方面,推動公開聽證的常態(tài)化與可視化,并以此支撐外部監(jiān)督與類案說理;第五,在評價體系方面,嚴格執(zhí)行“一取消三不再”要求,注重證據開示、排除非法證據、撤回起訴或不起訴與聽證適用等過程管理,鼓勵“謹慎起訴-理性中立-程序優(yōu)先”的專業(yè)范式。通過上述安排,案件入口的證據過濾、出口的起訴調整與保障方面的對稱監(jiān)督,可以形成相互支撐的制度閉環(huán),并在“反饋-改進-再運行”的循環(huán)中逐步提升可執(zhí)行性與可問責性。

綜上,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并非抽象口號,而是一個由程序義務、證據規(guī)則與監(jiān)督機制共同構成的可檢驗體系。以甘肅檢察實踐為鏡,可見當證據開示與非法證據排除成為入口剛性的要求,撤回起訴或不起訴與變更起訴成為出口的常態(tài)閥門,雙向審判監(jiān)督構成保障時,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得以在“程序-實體-監(jiān)督”的循環(huán)中被不斷驗證。展望未來,需注重以節(jié)點化與清單化把抽象原則落地為可執(zhí)行規(guī)則,確保程序價值的常態(tài)運行;注重以可視化與留痕化提升程序透明度與社會可感度,構建對話式的司法溝通結構;注重以結構化的評價體系矯正結果主義的單向慣性,形成“質量-規(guī)范-效率”的動態(tài)平衡。以此推動檢察官“客觀公正立場”從個案層面的專業(yè)自覺,穩(wěn)步上升為制度層面的穩(wěn)定力量,在刑事訴訟中持續(xù)釋放良法善治的積極效應。

(本文摘自《民主與法制》雜志,作者金石,系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全國檢察業(yè)務專家)

未標題-1.png